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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问题

当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个热门话题,方方面面都很重视。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我觉得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整体的作用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于人大代表,一方面可以将其看作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之一,即人大代表个体;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其看作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部,即人大代表整体。人大代表整体主要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形式,通过全体人大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发挥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实际是一种实现国家权力的行为。这就是俗话说的“代表集体有权”,也就是代表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意思。

从代表法的规定看,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三项最基本的工作:其一是“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二是“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其三是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基础上,“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这三项工作是人大代表整体作用得以发挥的具体体现,必须由全体人大代表集体来完成,而单个或者部分代表是无法有效完成的。譬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项工作必须由全体全国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整体)集体完成,单个或者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因此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人大代表整体的最低限额)出席,始得举行。又譬如: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这项工作必须由全体全国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整体)集体投票选举才能完成,单个或者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因此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人大代表整体的最低限额)的,始得当选。同时,人大代表的这三项工作也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前提所在。譬如:经过全国人大代表集体投票表决,全国人大会议一旦通过某个法律案,其体现的实际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的实现。就这个意义而言,这三项工作既应当被看作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同时也应当被看作代表接受人民委托而必须履行的职责。

由此可见,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大会的各项审议和表决,对依法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人员的人选进行投票选举,应当是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基本内容。同时,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顺利行使其各项职权的前提保障。因此,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首先应当发挥人大代表整体的作用。

二、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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