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做法和体会
2008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实施办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健全权力规范和阳光运行制度,县从规范镇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入手,创新反腐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乡村集体资产交易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让集体资产交易在阳光下运行,较好地解决了乡镇村在资产拍卖、山林权属转让及工程建设发包等方面的问题,使反腐倡廉的“关口”前移,有效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取得实际效果。据统计,2008年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共运作各类项目13个,交易金额62万余元,为集体节约资金103153元,增加收入1.5万余元。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建设
(一)确定工作机制,建立领导机构。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纪检、司法、财务代理中心、财政、土地、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招投标项目是否必要,程序是否合法,标的产生是否合理;二是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人员由分管副乡(镇)长、财务代理中心、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主持集体资产交易的各项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交易前期工作及组织交易,帮助交易双方书写规范性合同,督促中标合同的履行。
(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公开透明。一是完善各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交易中心”一系列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意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交易工作程序》、《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会场纪律》、《执行交易管理规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资产交易中心职责》等,从制度上保证其运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有序。二是明确交易范围。凡涉及镇村两级组织大宗物品采购、集体资产拍卖、山林权属转让、茶果山承包、土地流转、工程建设发包等均需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凡大宗物品采购在2000元以上、资产交易标的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各类工程项目、山林权属转让标的在2000元以上、茶果山场承包费2000元以上、土地流转标的2000元以上等交易项目,都必须在交易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交易中心”主持下公开进行交易。工程建设标的3万元以下等各类项目,由各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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