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临时工录用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2号)文件,《中共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的意见》(云编办〔〕39号),关于“清理各业临时人员和超编人员,压缩各类由行政收费供养的人员数量,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要求,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规范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用工范围及审批程序
1.年6月30日前经县委、政府批准使用的临时工限额,暂予保留,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清退。
2.编制员额空缺较多的单位,经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少量临时工,经费由单位自理。有省、市配套资金支持的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和交警协警,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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