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

作者:晁芸芸

"洞穴奇案"本是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1949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该案例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这一个简短的案例,汇集了众多法学流派的见解,并且时至今日仍然可以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值得每个人深思研究。

1·。总论

富勒这桩假想的洞穴里杀人案,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是否有罪"的判定故事,但从法律、社会、公义、人情、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时候,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就如同他虚构的五位大法官的判决一样,他们各自基于不同的法理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所展示的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其所关注的也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结论,理论上在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上是可以无限争论下去的,就如同萨伯教授,在富勒原有的五个观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并且同富勒一样,巧妙的将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设置为平局,我们不难相信会有更多的关于此案的观点涌现出来,因为理论总是在无限发展的。因此,我认为,洞穴奇案的意旨主要是想通过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来展现各种法律理论的交锋对话,展现法律价值追求的多样性,从而揭示出人类法律生活的真实样态:即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始终处于一种冲突对立的立场上,这种立场就是追求公正秩序与追求社会正义天然就存在的内在紧张与冲突。正如,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法律与司法应该是确定的,以保证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总企求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应该具有合理性,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文。这种矛盾其实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我们法律人。以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来看待这一件虚拟奇案,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2·。法律与道德秩序之争议

法律从诞生之日起,承载的就是人们对于正义、道德、公正、秩序……这一切美好的向往,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永远不可能满足全社会所有人的期望,于是人们总是在法律之上寄托自己朴素的道德观念、正义理念,只有体现正义理念的司法判决,也才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是以公序良俗为依归的,因此,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是法律、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用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来说,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而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呈现出一种开放结构,即它总是与公义、道德、人情、社会、文化等因素纠结在一起,总是承载着某种价值追求和担当。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势必导致秩序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尤其是在像洞穴奇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或两可案件中。有时为了坚守法律的确定性,则可能失去了合理性,即为了秩序而委屈了正义;反之,为了实现法律的合理性,则又不可避免地丢失法律的确定性,即为了实现正义,而薄待了秩序。


(未完,全文共4357字,当前显示12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