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割断了同外国教会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独立自主办教会的道路。但对于信仰伊斯兰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宗教形式下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基本上没有触动,仍然严重地束缚着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影响了这些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1958年开始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缘由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佛教有了相应的变化。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喇嘛减少了78%(由8万减至1.7万),宗教对群众的影响除阿拉善旗以外,大部分地区寺庙的宗教特权已经消除,绝大多数喇嘛是守法的,并且参加了劳动生产,群众的宗教负担大大减少;新疆蒙族地区的喇嘛减少一半,群众的宗教负担也比1949年前有所减少。甘、川、青、滇等省部分藏族农业区喇嘛寺庙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虽然有所削弱,但是大部分地区寺庙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还基本未动,并且绝大多数的寺庙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了叛乱。个别地区的寺院、喇嘛还有所增加,如青海牧业区寺院比1949年前增加了121座,喇嘛增加了1.2万多人。而西藏地区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制度尚未受到触动。
寺庙的经济方面,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森林、草原和商业资本。如西藏地区,寺庙占有全区1/3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牧场、牲畜。拉萨的哲蚌、甘丹、色拉三大寺就占有庄园321个,土地约14.7万亩,牧场260个,牲畜11万头;甘孜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的土地占全州土地的18%,寺院拥有的商业资本占全州私营商业资本的72%;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占当地藏族土地的34%。寺庙还通过地租、畜租、劳役、高利贷、非法商业活动和其他宗教手段对群众进行残酷剥削,一般地区的地租都在50%以上,有的竟高到70%;放债的,利息也很高,年息一般在50%以上,有的甚至是借一还二,而且只准还息,不准还本。群众的宗教负担很重,有的占年收入的80%。寺庙的残酷剥削,严重地妨碍着这些地区的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政治方面拥有各种特权,宗教上层和上司、头人密切勾结,狼狈为奸,对群众实行野蛮统治。各大寺庙都私设监狱、法庭,备有各种刑具,随意处罚群众。寺庙的刑罚非常残酷,有坐牢、鞭打、剥皮、挖心、抽筋、割鼻、割舌、割耳、挖眼、烙刑等,残忍已极。处于最底层的广大贫苦喇嘛实际上是上层僧侣的奴隶,他们终日辛苦劳作,吃不饱,穿不暖,甚至遭受鞭打斥责,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学习教义,有的人当了一辈子喇嘛,却连藏传佛教的最基本知识也没有学过。(注:参见陈汉昌、殷庆言:《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寺庙上层一直反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从民主改革到合作化、兴修水利、培养民族干部、办学校等,无不竭力反对。1956年以来,川、青、甘、滇地区的绝大部分寺庙与西藏的反动上层相勾结,以寺庙为据点,以宗教上层为核心,从四川甘孜到云南边界,从甘南到青海,前后多次发动了武装叛乱,参加叛乱的喇嘛占50%以上。他们公然打起白旗,杀害干部和群众,叫嚣“消灭共产党”、“不走合作化道路”、“建立藏族独立国”等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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