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基层民主制度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代序)
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保证。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从民主主体的范围看,发扬基层民主,保证基层组织和成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从民主建设的目的和途径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要实现这个目的,除了让人民群众有权选举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外,更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让人民群众对基层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逐步使这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基层民主制度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概念的阐释
从表面上看,基层是为人们所熟悉且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在内涵的把握上,却普遍存在着偏差。从纵向来说,有相当多的人把“基层”等同于乡镇;从横向而言,不少人把“基层组织”等同于“基层政权”。这就是颇有代表性的片面的基层现。这种基层现大大缩小了有广阔天地的
“基层”的范围与内容,妨碍着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因此,有必要让我们的论述从探讨基层概念入手。
总的来说,基层的概念是指最低的层次。实行直接性管理,是它最突出的特点,即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一切管理活动都具有直接性而没有什么中间环节。从纵向上看,基层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乡镇。因为除了乡镇而外,还有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
委员会;也还有县、城市的区、不设区的市。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6月12日在《改革的步子要加快》一文中所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说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很明显,在这里小平同志将县、城市的区和不设区的市明确界定为基层。从横向上看,基层并不简单地等于政权。因为除政权组织外,还有基层的党组织、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伦事业单位等①。总的来说,县、城市的区、不设区的市的党组织、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具有管理活动的直接性。因而,理所当然均应属于基层的范畴。
根据这些基层单位在我国政治运行机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们归纳为三个不同的层面:政党、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和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党的基层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由此不难看出,党的基层组织,包括除众所周知的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的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的党的基层组织,还包括以上基层涵义范围内的国家机构中党的组织。
关于国家机构的基层,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是处于我国行政区划层级体系最底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这个层次的国家机构是我国的基层国家机构。不仅包括乡镇的国家机构,还包括县、城市的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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