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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均gdp从1000美元—3000美元的特殊发展阶段。根据国际经验,这个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制约着社会前进的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我们党顺应这一历史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努力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任务,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派生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个平行并列、各自独立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职能,而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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