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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

文章标题: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

当代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管理实行的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日渐成为村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有效中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为村委会的组织原则、产生与组建方式、功能与任务等正式做出法律上的规定。村委会制度在乡村社区的推行,使村民在政治思想上逐步走向现代。但是由于村委会制度的权力化,农村基层干部中职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致使部分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形成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西安市未央区雄踞西安市的西大门和北大门,是西安连接南北、贯通东西的必经之地,全区总面积262平方公里,总人口47方,其中农业人口19.31万,占总人口的41.09。全辖区10个街道办事处,44个社区,212个行政自然村,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中职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自2000年一2005年9月未央区检察院反贪局共初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97件110人,共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案10人。为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策略,我院党组对此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分析。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

1、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发生的形势呈多元化

图标1:2000年一2005年9月我区受理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数

随着省市区建设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手中可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权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引发的不法行为已成为一个新型的犯罪主体。在管理集体经济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挪用集体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村官”权力失控,造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金大量流失,集体土地和村民可耕地面积逐年缩减,由此引发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和对抗因素不断增长。对于农村基层干部所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使得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在增多。现阶段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作为一个新的犯罪主体,在管理集体经济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资产、挪用集体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此类犯罪呈多种形式,同时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盲点,使我们基层的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定性、定罪难、取证难等问题。

2、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低,法治观念淡薄,是导致其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以来,村民的民主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依法选举,规范运作已成为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流。但在现实中,受农村世袭制、家族制、裙带关系等特殊的历史背景影响,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存在着黑恶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的参与和金钱关系的诱惑,使选举过程难以规范,其结果难以代表大多数村民的真实意愿。为了当上村干部,有的利用农村黑恶势力的影响,以恐吓的方式胁迫村民给其投票;有的借助家族势力狂揽选票;有的以请客送礼、发红包的形式,贿赂村民选票;还有的采取以不交税金、不收水、电费以及无原则许愿等违法承诺蒙骗群众等不正当手段,拉拢村民操纵选举。这样以来,不但使一些公道正派,有能力有魄力的优秀村民选不上来,反而使一些思想意识恶劣,能力低下,甚至有前科和劣迹的人进入村委会班子。由于素质低,动机不纯,心态不健康,把当村干部和个人利益直接挂钩,从本质上就不可能为广大村民牟利益,而是伺机侵吞集体财产和集体资金,以弥补自己上台时的投入,海捞一把。

3、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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