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检察院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为落实《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纲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公正执法,建立科学、规范、符合我县检察工作发展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狠抓落实,保证我县检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方式及内容
1、对科室局工作实行全年百分制考核,一月一考核,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半年进行一次奖评。考核内容分两部分,即全院共性工作(政务事务)和科室局检察基本业务。共性工作基础分为60分,科室局检察基本业务基础分为40分。共性工作实行全院统一考评内容、统一记分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每名干警的共性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分别考评统计其共性工作实绩得分。检察基本业务考核内容的设定以上级院的对口考核内容为依据,实行任务指标量化,并设定相应的加减分因素。凡上级院下达任务指标的业务科室,按上级院下达的任务指标考核,上级院没有下达任务指标的业务科室,以2004、2005年两个年度的办案(或完成其他主要工作项目)平均数为考核基准。非业务科室(办公室、政工科),基本业务系指其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就其完成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定性考核,达到规定标准得基础分,工作突出或受到肯定、表扬依据工作量、效果加分,出现质量问题,按照考核细则相关规定相应减分。对业务科室和非业务科室考核结果分别排名。
2、由于各科室局的职能作用、工作任务、衡量标准、计分方法不同,对检察基本业务的考核实行扣分不奖分制,即检察基本业务考核不得突破40分。为调动积极性,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特设奖励分,以此解决工作“封顶”的问题。
3、考核对象包括本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含司法警察、工勤人员),同时包括在本院工作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基层大学生。班子成员考核按分管科室工作,取其平均分值进行考核奖励。
4、抽调参加中心工作圆满完成任务的,检察业务得科室平均分;共性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得基准分,半年以上的得全院干警平均分值。
二、考核程序
1、自报进度。每月28日下午5点前,各科室局须将本月完成工作进度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考核组,漏报项目责任自负。
2、审查核实。由考核组对各科室局的报表逐项进行审核。共性工作以纪检组、政工科和办公室统计的数据为准。各科室局报进度的同时,须将有关法律文书、信息、宣传调研、简报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时交考核组备查。
3、确定名次。按计分标准分别计算各科室局当月共性工作得分,按照得分多少,从高到低分别确定各科室局共性工作名次、业务工作名次及综合排名。经考核组审核后,将汇总情况呈报检察长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本院各科室局。
三、考核计分标准
(一)公共事务(基础60分)
1、宣传、调研(基础分15分)
(1)书记员以上干警每人每年撰写报送检察信息2条以上,撰写调研材料1篇。信息以刊发为准(包括在网站上发表,在市级以上媒体至少1条),调研以交政工科为准。按各科室局人数完成任务的得基准数,完不成基准任务数的按相应的平均分值从12月份的考评得分中一次性扣除。完不成信息调研任务的个人和科室取消评先资格。
(2)完成本部门目标任务后检察新闻、信息宣传稿件每篇按下列标准加分、奖励:国家级3分、现金100元,省级2分、现金40元,市级1分、现金20元,县级0.5分,现金10元;调研文章和论文按级加倍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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