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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工作规则

为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发挥区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促进区委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区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职责

(一)区委职责

中共卫东区委是全区的领导核心。区委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区委的职责主要是:

1、对全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人大的决议或政令

3、向区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4、在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织

5、组织、协调本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动员、组织全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二)全委会职责

全委会在区党代表大会期间是区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常委会职责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成员,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党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6、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全区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职责

1、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工作,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和指导常委会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2、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会议。区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常委会分工负责办理。

3、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负责签发区委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4、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工作,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

5、常委会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常委会决定,按照分工或者受书记、副书记的委托,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工作中发现新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必要时向书记报告。

6、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带头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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