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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