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平远县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管理工作是局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局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经营活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为规范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认真改造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三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我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我局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上级下达的技术性指示、命令、决议和决定;
2、主要技术问题的请示和批复;
3、本单位近期电力规划;
4、有关生产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制度;
5、有关生产技术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6、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有关生产调度、通报、自动化、安全监察、用电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质量管理、标准计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计划统计方面。有关各种计划统计年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劳动工资方面。有关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保险、奖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名册、年报表。
四)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训方面。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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