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3)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4)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5)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错误责任的;
(6)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7)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1)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
(1)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九条根据形成过错责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1)已经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
(2)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未能改正,影响到财政机关声誉和财政干部形象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十条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或奖金,取消评模资格;
(4)免去现任职务;
(5)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第十二条因徇私徇情、吃请受贿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和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取消当年的评模资格;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5个月基本工资,延期一至两年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任职务,降级降职。
第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以下追究和处罚:
(1)形成轻微过错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延期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职,降级降职。
第十四条对于因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过错责任的,除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外,要限期提高业务素质,对超期未提高素质又形成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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