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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