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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工作,完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巩固改革成果,在总结现行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交通费发放的原则

(一)按职务定额。公务交通费的发放,是以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发生交通消费为依据,以岗位职务及其公务交通量定额,以发放货币为支付形式,由财政部门按市车改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依据任免通知文件办理审批手续,每月一次发放给在岗履职人员。

(二)实行专款专用。公务交通费是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必要交通费用,要严格用于公务交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有条件的公务人员购买私家车辆用于公务交通;没有条件购买私家车辆的公务人员,要将公务交通费用于乘用社会公共交通车辆的开支上,不得因节约交通费开支而影响公务工作,更不得因节约交通费将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用于个人非执法公务交通上。

(三)坚持随职变动。凡已实行公车改革单位的公务人员,发生职务变动(含调动、辞职、辞退、退休、伤病离岗、死亡、纪律追究等情况)时,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领发、增发、停发、减发、扣发。

(四)实行责任制。公务交通费发放政策性强,时效性强,及时、准确发放公务交通费是车改单位主管领导及主办人员的职责,是保障执行公车改革制度不走样,财政经费使用不失控的措施。各车改单位的主管领导及主办人员,应对公务交通费发放工作负责,应对违反规定错发、漏发、滥发的行为和损失负责。

二、公务交通费发放范围和对象公务交通费发放范围为市(区)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对象为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单位的在职公务人员(不含离岗退养和离退休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现职厅级领导干部及其司机不列入发放对象。

三、公务交通费的标准

(一)市直、xx区、xx区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标准(略)

(二)全市公务交通费标准,由市车改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和财政支付能力适时进行调整,各区不得自行调整

四、公务交通费发放的方式

(一)公务交通费每月发放一次,由市(区)财政部门统发至各直属车改单位,再由各车改单位发至个人,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

(二)公务交通费按以下程序办理发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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