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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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
考核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村民委组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村级领导班子,是指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村级干部(包含社区干部),是指在职的定员全额补贴和定员半额补贴干部。
第三条考核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级领导班子及村级干部考核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村级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村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主要围绕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等“五个好”标准进行,主要考核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公共事务建设四个方面;对村级干部的考核侧重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六条各乡镇结合自己实际,除本细则规定考核项目外,按照与各村(社区)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对相应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评分标准及扣分加分项目,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七条对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的考核分年中检查和年度考核两个阶段进行。年中检查由乡镇党委、政府会同县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他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便在年底能够顺利地完成工作。年中检查一般在每年7月初至7月中旬进行。年度考核则由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并将其作为发放绩效补贴和评优的依据,一般在每年元月5日至20日进行。
第八条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包括民主测评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它们所占比重分别为30%和70%,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民主测评和工作目标考核最后得分再加上奖惩分值即得年度考核最后得分。
第九条对村级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结果采取百分制,测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分);
2、整体思想道德素质高,无伤风败俗现象(4分);
3、班子融洽、团结,凝聚力和战斗力强(4分);
4、经常学习、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4分);
5、管理村级事务严格有序,工作失误少(4分);
6、有效地调解和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协调好村内外各种关系(4分);
7、能够有效地执行上级和本村的各种决定(4分);
8、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4分);
9、深入群众,注重调研,积极为民办实事(4分);
10、实行民主集中原则,无独断专行现象(4分);
11、工作灵活,敢于创新(4分);
12、村两委和团支部、妇女代表等组织健全,分工明确并充分发挥作用(4分);
13、村规民约健全,执行情况好(4分);
14、领导班子按规定召开各种会议,正常值班(4分);
15、正常进行党务、政务公开(4分);
16、班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赌博、参与邪教等现象(4分);
17、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完好,无人为破坏和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或损坏(4分);
18、帮助农民做好农业生产,确保粮食等农作物收成稳定(4分);
19、帮助和引导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4分);
20、特困农户、残疾、五保户全面申报求助(4分);
21、加强村级文化建设、树立该村形象(4分);
22、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4分);
23、信访、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效果好(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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