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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的30年光辉历程与启示

30年来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变化是不言而喻的。面对新的历史背景,一定要有发展的眼光,不断创造条件实现人大的制度权威。

1.法律文本赋予地方人大重要地位和职能,但实践中人大职能地位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要从“文本—现实”坐标定位地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30年来,地方法制建设在不断推进,地方人大也在不断创新。但是,无论做出多大的努力,文本上的制度设计和现实中的制度运行总是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应该担负宪法法律规定的诸多重要职权,但如果仅从理论逻辑或法律条文出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过于理想化的,而现实中人大职能的行使却又很不理想。如何恰切地认识和把握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从30年乃至50年制度建设的实践观察,得出的结论是,置于文本与现实两个维度构成的坐标系中,既从理论层面思考,又从实践层面观察,才能较准确地把握地方人大的历史方位和现实方位[1]。

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必然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法律上赋予地方人大诸多重要职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也表达了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但是,实践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某一职权的行使程度、行使方式、行使的绩效,受制于体制的、机制的、观念的,甚至经济的和社会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党政关系法治化的程度、特定时期党的政策主张等,对其影响更直接;有的时候与权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以至作风、威望等也有很大关系。突发的社会和**,也会强烈地影响到对局势的主流判断,从而影响到人大制度的建设发展。如果对政治发展进程和制度变革的节奏难以自如把控,可能引起某种既定平衡以至政治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使行动者(包括决策者和执行者)不会单纯追求抽象的理念或强调落实法律文本之规定,而更倾向于采取规避风险的策略。由是观之,地方人大的某些文本权能,在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现实中依然受到很大制约[2]。

从这样的角度审视地方人大的历史和现实方位,就是不仅要坚定地方人大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也要理解人大制度前进的渐进性和阶段性。人大制度建设既得符合人民民主发展的方向,也得考虑其现实的可能性。这样才能清晰认识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建设中哪些是可以做而且能够做得更好的,哪些是需要继续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的,哪些是超越现实许可暂时无法做到的,从而使地方人大的探索创新更有成效,更能发挥出它的价值[3]。

2.地方人大制度创新的力度和效果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有很大区别,很大程度上缘于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地方人大建设有待进一步稳定化和法制化。

正因为人大职能实现程度受制于复杂的因素,所以地方人大各项职能的行使在实践中并不平衡,有的职能如立法权行使得相对充分,有的职能如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事实上存在很大的伸缩性,有的职能如监督权的许多规定能否落实取决于各种环境因素而非人大自身原因,甚至有的职能被长期搁置在文本中或仅限于形式上行使。很大程度上,地方人大制度创新能否产生理想绩效,与经济社会条件成熟度相关。如果不能产生预想的绩效,可能意味着不甚符合政治社会现实,或者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尚未成熟;如果地方人大进行的创新产生了预想的绩效,必定是某一方面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相对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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