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居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对涉及居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办法为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居集体发生的一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均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居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街道经管部门建立“居三资代理中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财务收入管理
(一)居级所有收入及时缴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居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保管。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街道“三资”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居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一)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年度列支预算,严禁居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居民大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居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居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处理。
(四)居“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未经批准,不及时入账的,一律视为账外账处理。
(五)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居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居首先要向街道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街道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居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街道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六)居级开支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居书记、居主任“双签字”限额审批制度,预算内的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主理财小组、居书记、居主任审批。大额开支,除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还要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批。
(七)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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