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一、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要求
1、公务接待的对象
(1)视察接待:国家商务部副司级(含副司级,下同)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本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副厅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市外经贸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到我县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团组;
(2)参观接待:来靖考察、交流工作的兄弟县(市、区)外经贸局领导带队的团组;
(3)客商接待。来靖考察的海内、外客商,以及各商会、行业协会等。
(4)副厅级(含)以上来宾,提请由县委、县政府接待,其它经请示局长同意后,由对口股室和分管领导负责接待。
2、公务接待的要求
(1)公务接待应遵循热情周到,安全高效,加强交流,增进友谊的原则。
(2)公务接待要做到充分尊重客人的意见和习惯,进行务实恰当地安排和协调;要满足客人的考察目的,遵守工作的保密规范;要宣传**、推介**,及时了解各种动态、虚心汲取各地经验;要勤俭节约,热情好客,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3)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和市外经贸局主要领导来靖等重大接待活动一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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