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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制度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川财行〔2014〕289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二)其它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我局考察调研、联系业务、洽谈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招商引资活动开展的参观学习、项目洽谈、协调推进等必要的公务接待

(四)对口精准扶贫联系村(社)来我局汇报衔接扶贫工作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其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先审(申报)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

(二)符合第二条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承办股室拟定《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

(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未完,全文共1456字,当前显示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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