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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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办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文
收文处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签批、承办、催办、交回、立卷、归档和销毁等程序。
1、凡上级的指导性文件和要求承办的文件、以及其他发给本办的重要文件,均由综合科文书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登记编码。本办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重要资料和各科室自行收到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交综合科统一登记处理或登记后再办。
2、综合科收文登记时应填好公文处理单,分类编上流水号和收文日期,由综合科科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及时送办领导签批。
3、办领导签批意见时,应注明阅批、阅办的范围及需承办的科室、办理时间要求等。对传阅的文件,应注明传阅范围。
4、对领导批办的公文,综合科要及时转给有关科室和责任人。对于时间性要求较强的来文,可在送主任阅批的同时复印一份送交有关承办科室阅知。承办的科室应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5、综合科要做好催办工作,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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