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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17〕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

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担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第七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季度将管辖区域、主管行业的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列入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审查施工合同及劳务承包合同中劳动用工管理条款,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款,要指导修改完善。

第九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得审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工资、进行用工管理,并将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为暂停拨付工程款和扣减违约金的条款之一,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章工资支付监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通过劳务承包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明确受劳务分包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未签订合同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不得进场务工。合同文书一式三份,农民工、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各一份。

劳务分包企业要健全用工备案表、考勤计量表、工资表,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完善考勤计量登记,按月与农民工签字核对工资金额,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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