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乡领导、干部及村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遏制信访案件上升的势头,从源头上减少和解决信访问题,不断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水平,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包片领导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包村干部或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负直接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对信访工作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三)责令检查;
(四)一票否决;
(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作相应经济处罚: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流于形式,造成群众到县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100元;到市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200元;赴省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500元。到县上访的集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200元;到市上访的集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500元;赴省上访的集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1000元;
(二)对群众反映的应当解决的问题,包村干部既不解决又不向包片领导汇报或言行不当、激化矛盾,造成群众到县上访的,包村干部每人罚款100元,并由乡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三)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在办理业务或执行公务时对群众态度恶劣或拖延不办,不依法行政造成群众到县上访的,每次罚款100元,并由乡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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