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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县文化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县**文化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游览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广场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三条**县**文化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广场的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设施维护、摊位规划、环卫保洁、绿化养护、重大活动管理与审批、综合收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场应保持青石板、护栏等设施完好,蔡河(广场段)应保持达标水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维修。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广场内的摊位及其周围经营业主应按规定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缴费。

第六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蔡河南广场;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或位置擅自在广场内行驶、临时停放;

(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八)在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第七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广场青石板、护栏等基础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

第八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未完,全文共2645字,当前显示8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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