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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整体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检举、制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县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我县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除害灭病等爱国卫生活动;

(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管理

第九条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专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做到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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