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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本文作者:龙在飞原创投稿

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民营企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企业持续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民营企业是否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风险发生后法律权益是否能够依法得到保护,直接影响着民营企业的生存。因此,民营企业如何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依靠法律维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新时期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尽管没有以专门的“民营企业”命名,也没有表现为一个统一的、集中的立法模式,但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有的因为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因为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的问题等等,因此,还不能满足现实对民营企业保护的需要。

二、民营企业法律维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尽管目前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各相关维权机构的维权工作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维权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利益诉求愿望仍有很大差距,需进一步提升和改进。

(一)、从目前状况看,各相关维权机构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维权机构受理范围、解决手段受限。一些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交易行为失去了行政调解这一快速高效的救济途径。另外,由于立法的滞后,国家对一些产品尚未制定具体细化的质量标准,也未列入三包范围。

二是维权机构散乱带来不利。维权机构很多,各部门之间缺少统一调度与指挥,造成财力、人力的浪费;有了好事争着管,难事互相推的现象;观点、解释不一,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同时,有的维权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热衷于所谓的“检查”、“评比”,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的部门执法随意性大,以罚代法现象突出。

三是国家体制造成主体不平等。一些自然垄断、行政垄断部门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行业惯例侵害消费者与企业的利益。

四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针对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突出的状况,国务院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强调要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从目前状况看,企业自身维权还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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