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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员评比规定

优秀教员评比规定

第一条指导思想根据总部关于教员奖励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增强广大教员爱岗敬业的从教意识,树立教学典型,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条评选目的通过表彰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员,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充分调动广大教员,特别是一线青年教员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部队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第三条评选对象教员:学校专(兼)职教员。离职在外的进修人员、在读研究生和外聘教员不属于该评选范围之列。教育工作者: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训练处处长、副处长,教务、教保、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参谋业务人员及学员队领导。第四条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评优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校首长和训练处、政治处领导担任。委员从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员中选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优秀教员(教育工作者)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训练处教务股。

(二)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级优秀教员(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和对报送上一级的优秀教员(教育工作者)人选进行考评、把关等各项工作。第五条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合格。忠于祖国、忠于党,热爱武警部队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部队建设服务,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决议,不乱议论、发牢骚,思想行动上始终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学、管理、服务态度端正。教员:热爱本职工作,潜心钻研业务,为人师表,关心学员全面成长,积极参加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活动,较好地完成本年度所规定教学及其他任务;教学质量评估达良以上。教育工作者:教学管理及服务保障到位;积极为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献计献策,出色完成教学管理、服务保障和其他公差勤务等任务,年内称职等级评定达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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