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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各基层工会:

为使全市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解决广大职工的实际困难,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现将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关政策及要求

(一)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为了不使企业改制后转换身份的职工成为无组织的状况,社区工会要把走向社会的工会会员作为重要的接纳对象,统一组织他们参加互助活动。

(三)已参加第二期活动的按每人50元交费,新参加活动的按第一期72元标准交费;参加过第一期但又没参加第二期的,视为新参加,同样交费72元

(四)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补助40;

2、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60;

3、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4、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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