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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某市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并使之便于操作,有效地发挥竞争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现就**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竞争上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组织人事工作之中,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机制,促使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树立竞争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管理机关以及国家审判、检察机关。

上述机关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机关竞争上岗的职位分为处级、科级、股级领导职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等非领导职位上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或无法形成竞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符合竞争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和党的重要机密的职位,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由任免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确定。

三、基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参照管理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机关工作者身份;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国家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

竞争领导职位的人员,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竞争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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