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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教基〔2007〕5号)、《**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招生。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均等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就近、划片、免试”入学。根据生源、学校分布、办学规模等情况,确定各校招生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规范入学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通过蒙城教育网和社区、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条件和办法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中学七年级招生对象为2016年城区小学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具有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户口簿和房产证,在划定学区内学校登记就读

“两个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2.出生时随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处(即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内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城区有固定房产(以房产局登记信息为准,下同)的,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法定监护人城区无固定房产的按户籍地入学。提供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父母在城区无房产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3.居住房未参加房改的或自建住房未办理房产证、且在本城区无其它房产的住户子女就学,提供户口簿、有效实际居住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户籍登记地学区入学

(二)购房户子女

1.已办理房产证的,凭房产证、户口簿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因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提供加盖房产局档案室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划定学区学校入学

2.已购房,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前交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凭户口簿、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划定学区学校入学

以上房产均不含商业房产。

(三)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户子女

1.已安置的拆迁户,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或加盖乡镇证明的拆迁协议复印件)在安置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2.已拆迁未安置的拆迁户(或至2016年8月31日已签正式拆迁协议的),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或加盖乡镇证明的拆迁协议复印件),在拟安置地或租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四)政策照顾人员子女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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