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县(区)人民政府,xx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当期报建、当期审批、当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原则实施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工作,不允许建设单位放在后期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前期经批准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二)防空地下室修建等级和面积
我市属国家三类重点防护城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项目,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xx中心城区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6县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xx中心城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6县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的居民住宅楼(包括翻新),xx中心城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他6县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技术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时,建设单位可报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按照《xx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经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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