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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管委会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乡镇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管理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职责

(一)确定进入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种类。由区烟花办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允许在我区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

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区供销社所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区供销社所属批发企业按照我区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区供销社督促其把好进货质量关。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各类未经区烟花办认可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区市场。

(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镇的零售网点在结合区域大小、各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因素及所在乡镇社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除**镇外其他乡镇零售网点规划数量按照乡镇政府所在地2-5家,其他行政村1家的原则核定,具体数量由各乡镇按实情确定。若出现同一零售网点多人申请的现象,各乡镇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形式确定最终申请人。所有经营企业、零售网点从业人员要参加区烟花办组织岗前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在**镇设立零售直销示范点,在设点、布局、安全规范、价格标示等方面为全区各零售网点作出示范,形成规范有序的经营市场架构。为确保安全,要对零售网点加强安全监管,严禁经营者擅自挪位、占道、超量经营,并保证每个零售网点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界定禁燃区域、部位并明确标志。根据《条例》和管委会会议精神,全区禁放的部位为: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福利机构;

6.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周边范围;

8.管委会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由乡镇负责组织村、社区设置明显标志。此项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零售经营网点申报条件

1.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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