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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部析材料范文

从今年6月1日起,由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在《条令》中设定了76种违法违纪,公安机关人员触犯其中的五种行为一律开除,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此次施行《纪律条令》中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被媒体和社会公众评价为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设定了76道“紧箍咒”。这种评价所言非虚,国家正在日益加强和加大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从制度层面加强纪律约束和管理已势在必行。而《纪律条令》属于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其创新意义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我们有充分理由对这一条令的未来效果抱以期待。

应该看到,《纪律条令》的辐射意义和现实价值远远不止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那么简单。该条令共计31条的规定中,无一不针对人民警察的日常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执法要求。除了规范警察的日常执法以外,还着重提到了一律开除的“五种行为”。这五种行为无不与公民切身利益有关,也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有关。专门针对个别公安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设置“开除条款”,我认为恰恰是从制度上保护公民权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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