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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副市长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专门召开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当前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现状,重点解决一些县区和单位迟报、漏报、轻报、瞒报突发事件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刚才,源城区、和平县政府以及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三防办有关负责同志围绕如何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作了很好的发言。现在,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信息报送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环节

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环节。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如果信息报送渠道不畅,发生信息迟报、轻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行为,那么,将影响上级的决策,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还有可能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及时、准确的信息报送,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定责任

有关法律以及国家、省的法规、规定对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均作了明确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2号)规定:“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以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71号)要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河府办〔〕85号)要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时限为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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