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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加强完善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对社会弱势群体能否实施有效的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面对和完成的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者,检察机关在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托自身的检察职能优势,积极创新履职思维,在检察环节主动完善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机制,使其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化解和谐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转变执法观念,消除执法思想障碍

执法思想是决定执法成效的前提条件。但是受传统执法思想影响,目前检察机关在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观念和思想上的障碍。如重打击轻保护、重数字轻效果、重结果轻过程等等,这些思想体现到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对弱势群体保护职责履行的懈怠、甚至推诿,强调客观,机械执法。所以要在检察环节做好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必须消除执法思想上的障碍,进一步确立以下三种执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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