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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党委书记在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

朋友:

大家好。

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要实施了,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实施以法治教提供了法律基础。对此,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一个义务教育工作的身体力行者,对原《义务教育法》的历史作用和修订,以及修订后的实施工作有着更具体、深刻的感触。

一、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20年的实践表明,《义务教育法》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及经费筹措体制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我国义务教育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原有《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条款与实践已有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问题、发展不均衡问题、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等,需要新的解决机制与办法;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的重大制度、措施以及义务教育实施中形成的成功经验,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

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教育部于20xx年底启动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方面专家、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形式,参与了法律的修订工作,使得修订案充分反映了各方面的意见。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重点内容:

从1986年出台的18条,到这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63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上的调整,其中涉及诸多义务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经费保障问题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时,当时国家财政投入占教育经费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实行“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政策,实行集资办学。90年代税费改革后,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倒挂。因此,许多代表建议法律中应按各级政府的实力,合理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就是“中央拿大头,省级拿中头,县级拿小头”。最终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为:“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义务教育免费问题是这次修订中又一热点。许多意见认为,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首次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国家的财力状况,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也一直是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热点。诸如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公办学校转制、城市择校热、教科书定价高等问题,在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中均有体现。

总体来说,新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了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和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并且首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进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政策指导和要求上升为一种法律规定。另外,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从预防和监督方面有针对性地建立了保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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