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接收移交制度
范文一:档案交接与移交制度档案交接与移交制度
1.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接收一方或移交一方,必须严肃认真地为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2.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档案接收一方(档案室的工作人员)、移交一方(各科室的档案员),双方经过档案的检查与核对认为档案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以后,双方必须在交接上签字,方可交接。
3.档案的接收、移交范围分为。党群工作类、行政工作类、医疗工作类、科研档案类、设备仪器类、基建档案类、声像档案类、会计档案类、人事档案类、保卫档案类。
4.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时间。各类档案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前接收和移交,会计类由财务科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5.反交给档案室的档案,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档案质量标准,如发现移交的档案不符和上级规定的档案质量标准,接收一方拒绝接受或退回原科室重新整理直至达到质量标准为止。原文地址:http://fanwen.wenku1.com/article/4224432.html档案交接与移交制度
1.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接收一方或移交一方,必须严肃认真地为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2.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档案接收一方(档案室的工作人员)、移交一方(各科室的档案员),双方经过档案的检查与核对认为档案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以后,双方必须在交接上签字,方可交接。
3.档案的接收、移交范围分为。党群工作类、行政工作类、医疗工作类、科研档案类、设备仪器类、基建档案类、声像档案类、会计档案类、人事档案类、保卫档案类。
4.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时间。各类档案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前接收和移交,会计类由财务科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5.反交给档案室的档案,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档案质量标准,如发现移交的档案不符和上级规定的档案质量标准,接收一方拒绝接受或退回原科室重新整理直至达到质量标准为止。
范文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发布日期:2013-03-22,访问次数:1917,来源:科教信息处,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未完,全文共9041字,当前显示143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