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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

范文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人社党委字。2013。1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促使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本单位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之不理,不停止、不纠正的;

(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干预阻挠有关机关司法行政行为,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违反本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三)对本局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本局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四)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局里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担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九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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