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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巾帼文明岗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十一五”规划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全国“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加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以“八荣八耻

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单位文明建设的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推进活动的创见,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创岗条件

第七条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全体成员要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和倡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3、全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优质高效、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4、“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评选表彰奖励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四级。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巾帼文明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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