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资产管理制度
范文一: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
1、预算拨入资金购入;
2、自有资金购入;
3、其他资金购入;
4、其他部门赠与。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交通工具及机关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引水机、照像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要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第五条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本局固定资产的总帐、
明细帐由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本局各部门需添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在当年
预算内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
购。对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并
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入后,按报销程序履行报销手续时,
还应当提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填制的验收单,验收单要有使
用或保管人员的签字,固定资产管理人依据验收单建立固定资
产台账。财会人员依据验收单及发票登记固定资产及相关账目
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
第八条本局各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盘点,确保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盘盈、盘
亏的固定资产,注明原因,报办公室核准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中的一般办公设备,因长期使用遭到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的,由本局
各部门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所在固定资产管
理责任人批准后,报办公室核准作相应财务处理,同时有变价
收入的,上缴财务室入帐。
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
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入帐。
第十一条凡由本局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
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全责,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部门领导要
写出书面报告交局领导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拨
和变更存放地点,更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借出或转交给其他部
门使用,确因需要调拨和变更地点的,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本局办公室每年和主管固定资产的部门负责
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对已毁损和应报
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写
出书面清查报告,交办公室核定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财
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销,在市财政局批复后进行及时核
销。
第十四条对调动工作岗位的部门人员,在调离之前,须
对使用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除配备给本局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
外,其余固定资产由本局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办理相关使用出库
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入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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