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
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西安仲裁委员会潘俊星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社会文明演进的产物,体现着一种社会需求,承载着一定的历史使命,仲裁也不例外。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它不仅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还要承担起完善社会机制,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在我们倾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认识仲裁的社会功能,探寻仲裁的价值取向,凸现仲裁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和谐社会呼唤仲裁的发展
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有法律机制的保障,必须有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手段。从原始社会的同态报复开始,人类社会便开始了寻求和谐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漫漫征程。从私力解决到诉讼救济,从和解到仲裁等,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寻求和谐争端解决机制的向往。
在否定了原始的自力救济之后,在诉讼不堪重负且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公正、高效、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便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可,人与人之间原来的身份关系也逐渐转变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便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推崇。
仲裁不仅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充分体现了新的时代理念与精神。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人独立、平等、协商的自律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赢,因而它倍受现代人的青睐。
我国仲裁法跨越了巨大的历史空间,正本清源,将一种全新的仲裁理念,仲裁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它所体现的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高效、灵活、公正、平和、成本低廉、实用方便等特点,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廓清了仲裁法律制度的本义,实现了
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满足了市场主体解决争议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同时由此解决争议的新方式、新理念,催生出超越法律制度本身价值的社会影响,使仲裁功能在其已有的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得以有效延伸,产生一种聚合的价值效能。它已不仅是一种法律资源,而且可以演化为一种经济资源、政治资源、道德资源和文化资源。仲裁过程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调解艺术,启迪心智,回归理性,平衡利益,促进交往。这必然会产生一种综合社会效能。它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也在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对于这样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一个和谐社会的助推器,我们理应促其快速发展,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可否认,仲裁法颁布十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旧至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一大批新型仲裁机构纷纷设立,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支新的生力军,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
觉醒,仲裁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也在不断提高。这对于维护经济秩序、节约诉讼资源、完善社会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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