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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设施保护法

范文一:水电厂电力设施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单水电厂电力设施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月7日颁布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

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2)向导线抛掷物体;(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即: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①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②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③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3、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烧窑、烧荒;(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4、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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