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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范文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乐税智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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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

【标。。。。签】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

【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甘地税﹝2003﹞58号

【发文日期】2003-11-11

【实施时间】2003-11-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精神,现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清理检查工作要与认证工作同步进行。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省内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凡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县级或具有征收任务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组织实施,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内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对符合代开

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人凭《认定证

书》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甘地税票﹝200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地区,可将货物运输发票委托代征部门代地税部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但在货物运输发票上加盖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县级地方税务局做好代开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汇总《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级地方税务局。同时做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中介机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使用的指导工作。

作为数据传输源头的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完整,严格把好数据质量的入口关,市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出口关,确保格式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于每月21日前通过软盘、移动硬盘或其它方式将审核汇总后的数据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并做好传输介质的病毒防治工作。

具备网络条件的市、县级地方税务局,采取ftp文件传输方式传递数据,市局应及时设置并向下公布服务器的地址和用户名,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暂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可采取电话拨号点对点通讯方式传输数据,不得通道互联网传输数据。

市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选择数据传递的介质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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