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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查汇报材料

范文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督查组汇报材料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督查组汇报材料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方面

(一)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对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正式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

1.办案期限紧张对自侦部门取证能力提出了挑战。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拘留时间短、取证难度大,加之侦查技能手段的不足,改革前实践中自侦部门挤占审查批捕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原来由同一检察院自侦自捕,只要总体上时间不超过14天,就符合法律规定。而“上提一级”改革与现行的移送审查逮捕程序相比,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下级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再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

2.办案期限紧张导致同级审查流于形式。改革措施只提到报请上级院审查之前,要先经同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但对于何时报同级审查,以何种方式同级审查,如何出具同级审查意见,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意见出现分歧如何解决均未予以明确。实践中自侦部门往往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第6日甚至第7日上午才移送材料接受同级审查。这导致基层院侦监部门同级审查大多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即审查报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规范,出具的同级审查意见书,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事项上也大多摘抄复制了自侦部门的报请审查逮捕意见书上的内容,而不通过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所谓的同级审查也就流于形式了。

解决途径:

1.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刑事拘留期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日趋激烈,查处难度明显增大。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不仅案情复杂,而且取证困难,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审查难度大。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显然难以满足侦查取证的需要,特别在上提一级后,考虑到异地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路途时间,因此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研究完善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对于窝案、串案,符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特征,可以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

(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至377条并就此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因而检察机关针对有案不立的情况开展监督工作不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监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缺乏监督线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缺乏常态、有效的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受理哪些案件、哪些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但没有立案等情况不能及时获悉。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或者是通过新闻媒体渠道间接获悉,绝大多数则是通过被害人控告、申诉的途径获取,由于被害人多对案件事实掌握不够、对法律知识理解程度不足,使得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及时、准确向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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