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课讲稿
范文一:法制讲课稿法制讲课稿
讲稿人:张宏
尊敬的老师、各位家长:
你们好。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未成年子女家长应履行的责任。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大多父母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认为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的同时,安全、健康也不得差之毫厘,否则便会向学校“兴师问罪”。
一、首先学校是否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这肯定不是。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
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此规定,只有父母、爷爷、奶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显然不在此列;第二,从监护职责内容来说,学校不具备承担某些监护职责的主体资格。如代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代为从事上述这些行为的资格只有监护人才能享有;第三,从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看,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归则原则与监护人不同。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不同,目前我国法律对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能承担责任;第四,2002年3月26日教育部通过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其中第7条第2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职责的情形除外。据此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
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案例)
二、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及责任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目前,从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可分为:
1、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2、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
3、因教师职务行为或者非职务行为造成的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承担。
4、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6、因学生自杀引起的伤害事故。
7、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8、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下面,根据各类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学校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文地址:http://fanwen.wenku1.com/article/4866375.html法制讲课稿
讲稿人:张宏
尊敬的老师、各位家长:
你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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