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的落实-专题研讨会材料
在农垦法院系统原三年规划如期完成,新三年规划实施近一年之际,有必要探讨一下基层法院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落实的关系,以期更好地落实新三年规划。
一、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职责是协助院长
农垦法院系统的三年规划是一段时期法院的总体规划,一旦形成并付诸实施,对法院各方面的工作都将带来深远影响。法院的每名工作人员,都在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对三年规划的落实。
三年规划的主要决策者和责任者无疑是院长,在抓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又会依循一定的工作层次,确定每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那么,法院副院长处于什么位置。是否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长期以来的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而这不同的看法还都带有普遍性。
有些同志以为,副院长是法院上层的领导成员之一,除了受院长领导,对其他干警来说属于领导干部,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这种看法注重的是工作状态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却只看到了表浅现象,没有透彻地看清工作职责的实质,也就是权力配置的关系,因而这种看法不够准确。
一个基层法院的总体工作层次,包括法院党组一层,业务庭(室处队)和派出法庭(含办案组)一层,最终到每个干警一层,大抵是三个工作层次。而若从司法角度来看,则仅包括法院审委会一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一层,也就是说只有两个工作层次。至于一个判决书的下判,有的还经过了庭务会评议,但那不属于必经程序上的工作层次,仅仅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同样,一个判决书经过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签发,也并非就增加了副院长审核这一工作层次,而仍然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因为副庭长也可以审核,副院长也可以签发,他们分别行使的都是庭长或院长的职权。
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法,基层院之间,以及过去与现在对比,往往是不一样的,原因在于负有总责的院长,想对案件的审理控制到什么程度。所谓控制,也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一般是由于上级法院有要求或司法环境所迫,想减少办案瑕疵或避免错案发生。
司法改革尝试过“一步到庭”,设想过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减少审委会议案和定案的数量,后来均有所调整,但相应增加的也仅仅是管理工作的环节,目的在于保证办案质量,控制上诉和上访的发生。倘若今后真正实现了法官队伍精英化、审判工作公正化和错案责任一律追究,还可能重提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改革。
院长对全院每个方面的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抓上去光荣,抓不上去就不体面。而全院的工作千头万绪,精力再充沛的院长,也不可能事必躬亲,有时难以分身,所以组织上给安排了两至三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做一部分领导工作。
从三年规划的制定开始,院长很自然地就进入角色,组织研究制定,然后部署实施。院长也可能把三年规划的起草工作,交给分管常务或者研究室的副院长,组织相关同志分别执笔和综合,拿出初稿并修改拟定后,再提交法院领导班子会讨论。三年规划议定和印发后,副院长随即转为协助院长抓落实。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有了副院长协助,院长承担的领导责任就相对少了,他负的责任还和原来一样多,只是一部分或全部责任不再直接承担了,体现为对部门工作的具体分工;也不是由于副院长协助院长承担了部分领导责任,那一部分责任就降低为副院长一级,还仍然属于一院之长的责任。这一点,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是明确的,不存在副院长或副庭长层级的权利。
二、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常态是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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