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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们对上海市检察机关1998年1月至20xx年12月办理的单位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调研后我们感到,本市检察机关对单位经济犯罪的打击是有力的。但由于单位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认识分歧,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致使办理单位犯罪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惑,亟需予以重视、研究和解决。

一、检察机关办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反贪部门查处单位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少

全市反贪部门共立案29件单位犯罪案件,罪名主要为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审理后,撤案2件,二审法院作无罪判决的1件。撤案的原因:第一件,涉案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协商签订的含有返还30利润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现,且未恶意侵犯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应是合法的合同,不以刑法第387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涉案单位受贿罪刑事责任。第二件,根据《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80条规定,单位行贿定罪量刑的数额为20万元,由于涉案公司行贿数额未满20万元,故撤案。法院作无罪判决的原因: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侦监部门受理单位经济犯罪的报捕基本没有

本次调查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经济犯罪过程中,报捕的往往是个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等。即使此类行为已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构成单位犯罪,但由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般都是具体的人,且对自然人犯罪相对于单位犯罪来说,判断上更易把握,取证也更为便利,侦查期限更易控制,故对此类案件一般均以自然人报捕。我国刑诉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均适用于自然人,而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适用何种措施,则没有规定。因而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本已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往往以自然人犯罪立案侦查,报捕则当然以自然人犯罪请求批捕,尚未发现侦监部门受理单位犯罪的情况。

(三)公诉部门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犯罪突出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本次随机调查了116个案件,涉及16个罪名。其中一件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的“投机倒把罪”,新刑法已取消该罪名。其余115个案件涉及15个罪名。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案件总数的65.2,偷税罪和合同诈骗罪分别占总数的11.3和7.8,这些犯罪罪名高度集中,反映了单位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倾向。

在116个案件中,有3个因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7个因证据、政策等发生变化或单位被吊销执照而撤诉。在与检察机关起诉罪名相同的法院判决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占52.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占10,判处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占37.5。由此可见,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大多数处刑较低或较轻。

(四)检察机关追诉单位犯罪的比例高

在本次调查中,由检察机关追诉的单位犯罪占上述116件总数的76,在个别基层院,甚至达到92.9。另据统计,20xx全市检察机关追诉单位犯罪33件,法院判处罚金270万。追诉的罪名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其中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居多。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时,以单位为名义、为单位谋利、体现单位意志这三大特征较明显,因而追诉的成功率较高。

二、办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公检法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存在差异

本次调查发现公检法在处理有可能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时有下列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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