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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混乱无序现状及危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逐渐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的近二十年间,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力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两者的数量均大幅增加,截止去年年底,从业律师达11万人,律师事务所达九千家,法律工作者达119772人,法律服务所达35385家。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受到当事人的好评,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取得的巨大成绩是得到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严重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和混乱无序。

1、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割据,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从以上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论是诉讼过程中还是仲裁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我国在立法上只所以不确定律师为法律服务市场唯一主体,主要考虑到我国律师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以及人民生活水准参差不齐,并不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能请得起律师的客观现实,应当说这些法律规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体制,创造规范化的法制环境,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这种立法不能不说存在着重大问题,它造成的最严重的副效应是将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地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分,由于大量的未经任何职业训练的公民代理诉讼,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执业,本是法律工作者为招揽生意,提高自身身价,已从过去羞羞答答,含糊其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发展到今天明目张胆地到处以律师的名义人为扩大范围地开展律师业务,法律服务所也以改成了法律事务所,门面上到处是律师的标识和文字,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更令人气愤的是由于老百姓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分不清哪些人是律师,哪些人是法律工作中,哪些人什么都不是,就是一般的公民,就将怨气发泄到律师身上,从而造成律师声誉和社会地位明显下降,这种状况已不单存影响到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已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大厦。因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在于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对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的规定,没有从法律上取消或限制公民参与代理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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