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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乘客下车摔倒致死适用人员险还是交强险

公交车乘客陈某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致死,究竟是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近日,该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05.99元。

12月2日13时20分许,姚某驾驶公交车在广德县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中段时,因行驶中未关车门,导致乘客陈某(女,61岁)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公交公司、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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