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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定罪基础之辨析

刑事审判定罪基础之辨析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是比较容易辨析的两个罪名,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会同时具有欺骗与恐吓的性质,即虚假的恐吓。此时如何定性。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我们定罪的基础究竟是什么。

一、引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行为人并用欺骗与恐吓手段,对方在陷入认识错误的同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张明楷教授即持这一观点。但有人提出在我国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低刑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是想象竞合,该如何选择定罪呢。张明楷教授在分析日本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观点时提到:“但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的法定刑高于敲诈勒索罪”。但也有学者主张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法定刑要重于诈骗罪,应定敲诈勒索罪。

二、分析——从被害人、客体角度定性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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